夫妻婚后盖的房子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有明确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归属可能有所不同。
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婚后盖的房子归属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盖房子,往往投入的资金、人力等资源多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所以房子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建筑材料、共同参与建房劳动等,这种情况下建成的房子,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就该房屋的归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屋的归属。比如,双方约定该房子仅归一方所有,那么在法律上就会尊重这种约定。
另外,如果建房资金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同时双方没有将该房屋约定为共同财产,那么该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撑,比如资金来源的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相关凭证。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建房,并且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父母在建房时明确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表明该房子是给自己孩子的,与另一方无关,那么该房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夫妻婚后盖的房子归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