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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发现清单漏项可否签订补充协议书

2025-12-29 12: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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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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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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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发现清单漏项通常是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书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程序。

在工程建设等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清单漏项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从中标后发现清单漏项能否签订补充协议的角度来看,首先要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如果清单漏项是在招投标文件和原合同中没有预见且影响到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合同变更方式。

从合同约定方面分析,需要查看原中标合同中对于清单漏项的处理方式是否有明确规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清单漏项的具体解决办法,比如按照一定的计价方法和程序进行调整,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双方则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签订补充协议。

不过,签订补充协议也存在一些限制条件。一方面,补充协议的签订不能违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实质上改变了原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损害了其他未中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利益,那么这样的补充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原中标合同是基于特定的项目范围和价格,若补充协议将项目范围大幅增加且费用不合理提高,就可能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政府投资项目,还需要遵循相关的财政和审计规定,补充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现清单漏项后,双方应及时沟通,对漏项内容进行详细的梳理和评估,明确责任和费用承担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确保补充协议的内容合法、合理、明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中标后发现清单漏项可否签订补充协议书(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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