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后,一般归招标人所有。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从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所有具有合理性。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如果投标人随意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履行相关义务,会给招标人带来损失。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招标人的这些损失。
此外,投标保证金的没收也有助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通过这种经济约束手段,可以促使投标人更加谨慎地参与投标活动,遵守招投标的规则和程序,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并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招标人随意没收投标保证金,可能会引发与投标人之间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招标人对于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进行规范的管理和使用,一般用于弥补因投标人违约给招标项目带来的损失等相关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