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派出所对经济纠纷中的偷盗行为不立案,可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经济纠纷涉及偷盗行为,而派出所作出不立案决定时,有多种途径可进行申诉。
首先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若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其次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当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经济纠纷中的偷盗行为,如果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