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三年缓刑四年指的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暂不执行刑罚,而是给予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在这四年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罪等情况,三年的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需要明确“判处三年”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缓刑四年”,这四年是缓刑考验期,这是对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段时间。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如果犯罪分子在这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没有出现新的犯罪行为,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那么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要是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总的来说,判处三年缓刑四年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旨在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通过一定期限的考验来观察其是否真正悔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