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二次重新鉴定后有可能进行三次鉴定,但三次鉴定结果是否与之前一样存在不确定性,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伤残鉴定是确定伤者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第一次鉴定结果出来后,若一方对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二次重新鉴定。而二次重新鉴定后,理论上也是存在进行三次鉴定的可能性的,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关于能否进行三次鉴定。一般而言,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之前的鉴定存在明显错误,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不过,法院对于是否准许三次鉴定会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当事人滥用鉴定权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的拖延。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会同意进行三次鉴定。
三次鉴定结果是否与之前一样难以一概而论。伤残鉴定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从鉴定标准来看,我国有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如果前后三次鉴定都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且伤者的损伤情况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那么三次鉴定结果有可能一样。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较为复杂。不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专业水平、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对同一损伤的理解和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伤者的身体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损伤的恢复情况不同,这也可能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差异。此外,鉴定过程中的一些客观因素,如鉴定时所使用的设备、检查方法等,也可能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所以,三次鉴定结果可能与之前相同,也可能不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