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有着明确的时间要求。正常的审查起诉期限,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后,会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起诉。这是基于大多数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常规的审查工作量来确定的。
然而,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于涉及的证据较多、事实认定难度较大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情况,一个月的时间可能不足以完成全面、细致的审查工作。所以,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日。这一延长规定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检察院有足够的时间来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由于案件相对较为严重,需要更谨慎地审查,所以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当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目的是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这既给予了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的机会,又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