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一般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方面,通常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直接负责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他们以个人名义雇佣劳动者从事经营活动,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一定数额和情节标准,就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比如一些“包工头”,他们在建筑等行业中组织工人进行施工,虽然本身可能没有合法的用工资质,但同样对其所雇佣的劳动者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若其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也会成为该罪的主体。
单位主体方面,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这些单位在运营过程中雇佣劳动者,通过单位的决策机制来管理和支付劳动报酬。当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决定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时,单位就成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犯罪,通常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主体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劳动关系和支付义务来判断。要明确谁在实际控制和管理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谁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对于一些复杂的用工关系,如劳务派遣、转包等情况下,需要准确界定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定真正的责任主体。只有准确认定主体,才能确保该罪名的正确适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