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书上面通常没有判刑时间规定。认罪书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承认和表述,判刑时间需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具体案情进行判定。
认罪书的性质和内容。认罪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愿,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实进行供述和承认的书面材料。它的核心在于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认知和态度,重点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描述、承认自己的过错以及表达悔意等方面。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认罪书可能会详细写明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物品等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并愿意承担责任的表述。
判刑的决定主体和依据。判刑是法院的职权。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刑罚。这些因素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比如,对于故意伤害罪,法院会根据伤害的程度(轻伤、重伤)、犯罪的手段是否恶劣、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来量刑。
认罪书与量刑的关系。认罪书可以作为法院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认罪书会直接规定判刑时间。认罪书只是影响量刑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决定判刑时间的直接依据。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认罪书中真诚悔罪且如实供述,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轻判处,但具体的刑期仍然要通过严谨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来确定。所以,认罪书上面一般不会有判刑时间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