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买的房子离婚时的分割需分多种情况,若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一般归首付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首付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通常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首付购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若房子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且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首付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首付30万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剩余70万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30万,此时房子增值到150万。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为:(30÷100)×(150-100) = 15万,加上共同还贷的30万,男方需要补偿女方(30 + 15)÷2 = 22.5万。
如果房子虽然是一方婚前首付,但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根据双方的意愿、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分割,可能会平均分割,也可能会考虑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倾斜。
此外,若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该房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那么在离婚时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比如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那么离婚时就会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婚前首付买的房子离婚时的分割要综合考虑房产登记情况、出资情况、还贷情况以及双方的约定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