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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哪些

2025-12-26 04: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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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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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磐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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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拒绝交付房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这种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保障合同的实际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主要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比如,在购买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修理、更换、重作等。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因卖方延迟交付货物,导致买方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了利润损失,卖方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违约行为发生时,违约方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能够对合同双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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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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