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评残的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作为依据评残的,在受伤后即可进行;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等情况,可能需在伤后一段时间,待病情稳定后评定。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伤残评定有不同的时间要求。
首先是工伤评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常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工伤认定之后,待伤情稳定,比如骨折愈合、伤口恢复等情况基本确定后进行。一般骨折类在伤后3-6个月,神经损伤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比如6-12个月甚至更久,因为神经恢复较为缓慢。
其次是人身损害评残。在交通事故等导致的人身损害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一般来说,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作为依据评残的,如肢体缺失等,在受伤后即可进行;而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如颅脑损伤导致的智力、精神障碍等,通常在伤后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因为要等神经功能恢复达到相对稳定状态。如果是骨折影响关节功能的,一般在骨折愈合后,也就是伤后3-6个月左右,根据关节活动度等情况进行评定。
此外,在涉及刑事案件的伤情鉴定中,也有相应的时间要求。对于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总之,受伤评残的时间需要综合考虑损伤类型、恢复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评定结果能够准确反映伤者的实际伤残状况。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