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宣判时间因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宣判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通常要在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这是为了保证司法效率,及时对案件作出裁决。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审理时间延长。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时间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遇到极为特殊的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就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种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具有极其复杂的社会背景等特殊因素。
除了普通程序,还有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则是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要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总之,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宣判时间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适用的程序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目的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高效地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