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要有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依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等因素,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分类。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首要分子在其中起着策划、指挥等关键作用。例如,在一个盗窃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会组织成员、制定盗窃计划、分配任务等。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人虽然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但在具体犯罪实施过程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在抢劫案件中,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取财物的人。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的次要作用表现为在犯罪过程中参与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但相较于主犯,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较小。辅助作用则主要是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犯罪工具、望风等。例如,在盗窃案件中,有人负责在门外望风,有人负责提供开锁工具,他们的行为对盗窃行为的完成起到了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类人原本并不愿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不得已参与了犯罪。不过,胁从犯在犯罪过程中仍然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如果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有机会摆脱胁迫而未摆脱,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犯的特点是自己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通过教唆他人来实现犯罪目的。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丙的财物,甲就是教唆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如果教唆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