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委托鉴定的费用一般由委托方先行承担,最终承担情况需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规定确定,可能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也可能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在实践中,单方委托鉴定是较为常见的情况。通常而言,当一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鉴定费用会由该委托方先行支付。这是因为委托行为是其自主作出的,在鉴定启动阶段,自然需要由其来承担相应的费用。
然而,关于最终的费用承担,存在多种情形。如果在后续的诉讼等程序中,该鉴定意见被法院等司法机关采信,并且案件判决结果有明确的败诉方,那么根据一般的司法原则,鉴定费用可能会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因为败诉方的过错或者违约等行为导致了纠纷的产生以及鉴定程序的启动,让其承担鉴定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公平原则。
例如,在一些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方为了确定损失情况单方委托鉴定,若法院最终判定侵权方承担责任,那么鉴定费用很可能会判决由侵权方承担。
但如果鉴定意见未被司法机关采信,那么委托方可能就需要自行承担鉴定费用。因为该鉴定意见未能起到支持其主张的作用,也就不能将费用转嫁到对方身上。
另外,在一些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案件中,鉴定费用可能会按照双方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都存在部分违约行为,法院会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来确定鉴定费用各自承担的份额。总之,单方委托鉴定费用的最终承担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