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结婚领证的时间没有法律限制,只要离婚手续办理完成,拿到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随时可以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中,对于离婚后再次结婚领证的时间并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规定。离婚意味着一段婚姻关系的解除,当这个解除程序合法完成之后,当事人就恢复了单身的身份,具备了再次结婚的资格。
从协议离婚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应当在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自领取到离婚证的那一刻起,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此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一审离婚判决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有十五天的上诉期,上诉期届满双方均未上诉的,判决书才生效;二审离婚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而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当事人就可以凭这些法律文书证明自己已经恢复单身,进而与他人结婚领证。
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离婚程序合法完成,当事人获得了有效的离婚证明,便能够自由地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时间。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既保障了人们结束一段不合适婚姻的权利,也保障了人们重新追求幸福婚姻的权利。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