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可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是在职工因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项重要补偿。当单位不支付该补助金时,可按以下步骤维护自身权益。
可以尝试与单位进行协商。毕竟协商解决是最为便捷和高效的方式。主动与单位相关负责人沟通,明确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有义务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说明自身的诉求和立场,了解单位不支付的原因,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合同等,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反映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对单位进行调查,若查证属实,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需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请求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仲裁委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裁决。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