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书后在冷静期后悔了,可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协议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等一并存档。二是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赋予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时间段。在签了离婚协议书且处于冷静期时后悔,是较为常见的情况。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提供一个缓冲和思考的时间。如果在冷静期内一方后悔,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是一种直接的处理方式。在撤回时,需要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撤回行为的有效性。这一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撤回申请进行核实,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而对于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情况,法律将其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即使在冷静期内没有主动撤回,但只要在后续规定的时间内双方没有共同完成领取离婚证的程序,离婚登记申请也会自动失效。
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冷静思考后,决定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那么可以重新审视彼此的关系,共同努力解决之前存在的问题,改善婚姻质量。若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仍存在纠纷,也可以通过协商或寻求法律途径来妥善处理。总之,离婚冷静期为夫妻关系的修复和调整提供了一个契机,双方应充分利用这个时间,做出更加理性和负责任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