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转移财产的认定需从行为时间、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一般是在离婚期间一方故意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
从行为时间来看,通常是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包括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这一时间段。不过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在夫妻感情出现明显裂痕,有较大可能进入离婚程序时,实施了相关转移财产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离婚诉讼转移财产。例如,夫妻长期分居且正在协商离婚事宜,此时一方转移财产,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
主观意图是认定的关键要素。转移财产必须是一方故意为之,目的是减少另一方在离婚时可分割的财产份额。判断主观故意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和方式等。比如,一方突然将夫妻共同账户中的大额资金以不合理的理由转出,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就很可能具有故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意图。
常见的转移财产行为方式有多种。隐藏财产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秘密藏匿,不让对方知晓其存在。例如,一方将贵重首饰藏在他人处,不告知对方。转移财产是将财产从原存放处移走,如将车辆过户到他人名下。变卖财产则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出售给他人,尤其是出售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毁损财产是指故意破坏夫妻共同财产,使其价值降低或丧失。挥霍财产是指一方不合理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如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奢侈品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常见手段,一方通过虚构债务,企图在分割财产时让另一方承担更多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另一方可以通过银行流水、财产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旦法院认定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