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在交通法规体系中,对于肇事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有明确的记分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这两种情形都属于一次记12分的范畴。
之所以对这类行为给予如此严格的记分处罚,有着多方面的重要原因。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角度来看,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会破坏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干扰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影响后续的处理流程,可能导致受害者无法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从而加重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从法律的教育和威慑功能方面分析,对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记12分,能够让驾驶员深刻认识到逃逸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可取性,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促使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如停车查看情况、救助伤者、保护现场、配合交警调查等。
一旦驾驶员因肇事逃逸被记12分,会面临重新学习和考试的情况。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