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肇事逃逸者不承认,可通过收集和运用相关证据来证明其逃逸行为,这些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记录等,凭借这些证据,在法律程序中追究其责任。
在肇事逃逸者不承认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现场勘查,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寻找与事故相关的痕迹和物证。例如,车辆碰撞留下的碎片、划痕、刹车痕迹等,这些痕迹可以帮助判断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以及车辆的行驶轨迹和速度。通过对这些痕迹的分析,能够确定肇事车辆是否有逃逸的迹象。
证人证言也是关键的证据之一。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可以提供关于事故发生经过、肇事车辆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重要信息。他们的描述可以帮助警方锁定肇事车辆和逃逸者。警方会积极寻找现场的证人,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其证言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肇事逃逸的依据。
监控视频和行车记录仪记录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如今,道路上、周边建筑物以及车辆上通常都安装有监控设备和行车记录仪。这些设备记录下来的视频可以清晰地呈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包括肇事车辆的车牌号、车型、颜色,以及逃逸的具体时间和路线等信息。警方可以通过调取相关的监控视频和行车记录仪记录,获取有力的证据,指证肇事逃逸者。
还可以通过对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来获取证据。例如,对车辆的损坏情况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与事故现场的痕迹相吻合;对车辆的行驶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了解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驶状态。这些鉴定结果也可以作为证明肇事逃逸的有力证据。
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就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肇事逃逸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肇事逃逸者将面临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律的手段,让肇事逃逸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