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二次报捕的程序中,通常司法机关没有法定的通知“原告”(在刑事案件中一般称被害人)的义务,但如果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司法机关会根据情况告知。若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可能会通过电话、书面送达等方式告知被害人相关情况。
在刑事诉讼里,“原告”这一表述多用于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中的对应角色一般是被害人。对于取保候审二次报捕这一情况,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必须通知被害人。司法机关的主要精力集中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核心工作流程上。
不过,被害人如果想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是可以主动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的。司法机关在接到被害人的询问后,会基于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答复。例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工作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咨询二次报捕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不涉及侦查秘密等特殊情况下,会告知被害人目前案件已二次报捕至检察机关。
要是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时司法机关与被害人的沟通会相对增多。在取保候审二次报捕时,司法机关可能会采用电话、书面送达等方式来通知被害人。以书面送达为例,司法机关会制作相关的通知文书,详细说明案件已二次报捕,可能还会告知被害人后续的权利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通过挂号信等正规途径将文书送达给被害人。
此外,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会主动建立与被害人的联系机制。比如定期向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当出现取保候审二次报捕这种重要情况时,会及时告知被害人,让其了解案件的动态,以便被害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