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居间合同不想买了可以寻找诸如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居间方未履行义务等理由。
在实际情况中,若签了居间合同后不想购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合理理由。
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如果在进一步了解或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如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严重的漏水渗水问题等,那么这是一个合理的不购买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所售房屋质量符合正常使用标准。若存在这类重大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基于此解除合同。例如,房屋的屋顶每逢下雨就大面积漏水,导致室内装修损坏,且维修难度较大,这种情况下买方不想购买是合理的。
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卖方可能存在多种违约情形,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隐瞒房屋的抵押或查封情况等。若卖方违反了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买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比如,合同约定卖方应在特定日期前完成房屋的解押手续,但卖方未能按时履行,这就构成了违约,买方可以以此为由不再继续购买该房屋。
居间方未履行义务:居间方在居间合同中负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等义务。如果居间方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买方的利益,买方也可以此为理由不履行合同。例如,居间方隐瞒了房屋周边即将建设大型垃圾处理场的重要信息,这对房屋的价值和买方的购买意愿会产生重大影响,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因素:若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等,导致买方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作为不购买的理由。例如,在签订合同后,当地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导致买方失去购房资格,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购买房屋是合理的,且通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