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丢失后要作废合同,若合同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签订解除协议等书面文件来作废合同;若无法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来实现合同作废。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合同丢失后想要作废合同,有以下几种途径和方法。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愿要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原本丢失,也可以通过签订新的书面文件来表明双方解除合同的意图。比如签订一份《合同解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说明之前签订的合同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等内容。这份新的协议需要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且要妥善保管,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若双方无法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但存在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证据可以包括双方的沟通记录、对方违约的相关材料等。
此外,即使合同丢失,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查找合同的复印件、扫描件、电子文档等备份材料,以确认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这对于后续解除合同的操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在整个解除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