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一般可以作为抵押物使用,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这意味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然而,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能用于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要抵押,需要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且在实现抵押权时,拍卖所得的价款要先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一般是不能抵押的。比如农村集体土地中的耕地,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为了防止土地用途的不当改变和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通常不允许随意抵押。
另外,土地使用权抵押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应当明确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土地使用权的状况等内容。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以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是可以作为抵押物使用的,但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时有着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