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孩子不愿意是否可以执行需要分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孩子是有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且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视,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但如果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拒绝探视是受直接抚养方教唆等不当影响,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强制执行。
从法律目的和孩子权益保护角度来看,探视权设立的初衷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进行情感交流和联系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让孩子能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发展。当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具备了相应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其真实意愿应该得到尊重。因为强迫孩子与不愿意见面的一方接触,可能会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压力和伤害,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例如,一个10岁的孩子明确表示不想见父亲,是因为与父亲相处时有不愉快的经历,这种情况下若强制执行探视权,会让孩子产生抵触和恐惧情绪。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由于其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会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是否执行探视权。比如,孩子还处于幼儿阶段,无法清晰表达想法,而不直接抚养方一直关心孩子成长,积极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支持执行探视权。
若孩子拒绝探视是受不当影响,比如直接抚养方在孩子面前诋毁另一方,教唆孩子拒绝探视,法院会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可能会强制执行探视权,以保障不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和孩子与父母双方正常交流的权利。同时,法院也会对直接抚养方进行教育和引导,要求其正确履行协助义务。总之,在处理探视权执行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