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安置房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考虑安置房的取得时间、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等因素,处理方式包括协商分割、按比例分配、竞价取得、由法院判决等。
在处理夫妻离婚安置房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安置房的性质和归属。如果安置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是基于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拆迁安置权益获得,通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安置房,夫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安置房的归属,例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协商方式可以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也能更好地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安置房是按人口分配面积取得的,法院可能会按照夫妻双方及其他安置人口的份额进行分割。比如,一家三口获得的安置房,法院可能会将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在夫妻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如果安置房是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且登记在该方名下,一般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装修等增值行为,增值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在分割安置房时,还可以采用竞价取得的方式。即双方对房屋的价值进行竞价,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按照出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房屋的市场价值,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平性。
此外,如果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后,双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总之,夫妻离婚安置房的处理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