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结婚证会被婚姻登记机关收回或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等印章做注销处理,不再具备证明婚姻关系的效力。
婚姻关系的解除与结婚证状态的改变。当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无论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将依法解除。在协议离婚的程序中,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等法定程序,最终领取离婚证。此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结婚证,这一举措从形式上宣告了结婚证所代表的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在诉讼离婚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作出离婚判决或调解,一旦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即解除。虽然法院通常不会直接收回结婚证,但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由其对结婚证进行相应的注销处理,比如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的印章。
结婚证失去原有法律效力。离婚后,结婚证便不再具有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效力。它不再是夫妻身份的象征,夫妻双方也不再享有和承担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双方不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能再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等。
留存意义。尽管离婚后结婚证失去了证明婚姻关系的作用,但它仍然可以作为一段婚姻经历的记录留存。对于某些人来说,它可能具有一定的纪念意义,提醒着过去的经历和成长。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到历史婚姻状况的查询等,它也可能作为一种参考资料。不过,从法律层面来看,它已不能再作为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有效凭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