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孩子行使探视权时,能否要求孩子留宿及留宿时间,需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确定,核心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固定留宿时长,但允许通过合法途径协商或主张合理的留宿安排。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及留宿安排,在法律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为核心依据。该条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协议优先”是处理探视权问题的首要原则,留宿时间的长短、频率等具体细节,优先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结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判决,具体考量以下核心因素:
首先是子女的年龄与意愿。对于婴幼儿(通常指3岁以下),由于其对直接抚养方的依赖度高,且生活作息需要稳定,法院一般不支持过长时间的留宿,多以短期探望(如白天探望)为主;对于学龄期儿童(3岁至12岁),若其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法院会适当参考其意愿,同时结合双方居住距离、孩子的学习生活安排,可能允许周末、节假日留宿;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意愿将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若孩子明确表示愿意在非直接抚养方处留宿,且该安排不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法院通常会予以尊重。
其次是双方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居住环境稳定(如拥有独立住房、周边有适合孩子的生活设施)、无不良生活习惯(如酗酒、家庭暴力等),且能保障孩子的饮食、安全等基本需求,法院更可能支持留宿请求;反之,若一方居住条件简陋、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如频繁更换住所、与不良人员共同居住),法院可能对留宿时间作出限制。
实践中,常见的留宿时间安排包括:周末留宿(如周六上午接走、周日下午送回)、节假日留宿(如元旦、五一等小长假)、寒暑假分段留宿(如暑假1-2周、寒假3-5天)等。这些安排需结合孩子的适应能力、双方的沟通情况综合确定,避免因频繁变动对孩子造成心理冲击。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协议或判决如何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强制手段要求孩子留宿。若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留宿安排,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优先通过调解、教育方式促使双方配合,而非对孩子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影响其身心健康。此外,若原定留宿安排因孩子成长、生活环境变化等情况不再适宜,双方可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
综上,探视权中的留宿请求并非绝对禁止,而是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通过协议或判决灵活确定。父母双方应秉持理性沟通态度,优先从孩子成长需求出发,协商制定合理的留宿方案,必要时可借助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