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财产分割与未婚同居财产的核心区别体现在法律依据、财产归属原则、分割规则、举证责任及特殊财产处理等方面。结婚财产分割基于婚姻关系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专门调整,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未婚同居财产分割则多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等普通民事法律规范,以个人财产制为基础,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处理。
法律依据不同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结婚属于法律明确认可的婚姻关系,其财产分割直接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如第1062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未婚同居关系未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纳入保护范围,其财产分割主要依据物权编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以及合同编中关于财产约定的相关条款,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保护力度远低于婚姻关系。
财产归属原则存在显著差异。结婚财产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约定外,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默认视为共同财产。例如,婚后一方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投资收益等,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未婚同居财产归属以“个人财产制”为基础,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仅在有明确约定或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等情形时,才可能构成共有财产。比如,同居期间一方工资收入若未明确约定为双方共有,则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分割规则体现不同的价值导向。结婚财产分割需优先考虑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弱势群体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权益及无过错方利益,可能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如全职家庭主妇/夫)给予适当倾斜,甚至依据第1088条支持其要求对方补偿的主张。而未婚同居财产分割更注重“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若双方无书面约定,法院通常仅根据财产的实际出资情况、贡献大小进行分割,一般不考虑“照顾弱势方”“补偿家庭义务”等婚姻家庭编特有的价值取向。例如,同居期间一方承担更多生活开支但未参与财产购置,若无明确约定,难以像婚姻中那样主张分割对方财产。
举证责任分配差异影响分割结果。结婚财产分割中,主张某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无需额外举证证明“共有合意”或“出资事实”,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默认推定为共同财产,反驳方需举证证明该财产为个人财产(如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而未婚同居财产分割中,主张共有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需提供书面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有约定或实际共同出资、共同管理财产,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所有。实践中,同居双方因缺乏法律意识未签订书面协议,常导致举证困难,进而影响财产分割结果。
特殊财产处理规则也存在区别。例如房产,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若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另一方无法证明出资或共有约定,一般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再如继承或受赠财产,婚后继承的财产(除遗嘱明确只归一方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无论是否有遗嘱,均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此外,结婚财产分割中可能涉及的离婚损害赔偿(如一方存在重婚、家暴等过错),在未婚同居财产分割中并无对应规定,同居关系解除时无法主张此类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