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的房子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判决需结合财产性质、赠与条件、出资情况等综合认定。父母赠与的房子若明确只归一方所有或婚前赠与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考虑出资比例、登记情况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离婚时涉及父母赠与的房子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分割,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财产来源、赠与意图、登记信息等作出判决,核心在于区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父母赠与房子的判决规则
父母赠与的房子性质认定需重点关注赠与时间、赠与对象是否明确及产权登记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具体而言,若父母在子女婚前赠与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无论是否有书面赠与协议,一般直接认定为子女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父母在子女婚后赠与房屋,需审查是否有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如书面赠与协议中注明“仅赠与子女个人”,或产权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且能证明父母明确只赠与一方(如转账备注、证人证言等),则该房屋为子女个人财产;若未明确约定,或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参与分割。
二、婚后共同购买房子的判决规则
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工资、共同经营收益等)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
分割时,法院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出资情况,若双方对购房出资比例有明确约定(如书面协议),可按约定比例分割;若无约定,一般视为等额分割,但需考虑实际出资贡献(如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首付部分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为共同财产)。二是产权登记情况,若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按共同财产处理;若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双方共同出资,仍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三是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如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等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若涉及子女抚养,可能倾向于将房屋判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由其向另一方补偿折价款。
三、判决时的综合考量因素
法院在处理两类房屋分割时,会优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协议约定——若双方就房屋归属、补偿金额等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会按协议内容判决。若无法达成协议,需结合上述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同时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父母赠与的房子需区分婚前/婚后赠与、是否明确赠与一方及产权登记情况;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原则上按共同财产分割,具体比例结合出资、登记、协议及照顾原则确定。离婚时,建议当事人提供赠与协议、出资凭证、产权登记证明等证据,以明确财产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