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公款后,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及时主动归还挪用款项,并向单位坦白情况争取谅解;若已涉嫌犯罪,应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挪用单位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可能涉及违反单位内部规定,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以下分情况说明如何处理最好。
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小,时间较短,且尚未被单位发现,应立即停止挪用行为,尽快想办法筹集资金,将挪用的公款足额归还到单位账户。之后,主动向单位相关负责人坦白事情经过,诚恳地承认错误,表达自己的悔意和今后遵守规定的决心。一般情况下,如果及时归还且情节较轻,单位可能会根据内部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这样既能避免事情进一步恶化,也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自己职业和声誉的影响。
若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被单位察觉,不要试图隐瞒或逃避,要积极配合单位的调查,如实说明挪用公款的用途、金额、时间等情况。同时,尽快归还公款,争取单位的从轻处理。如果单位决定将此事移交司法机关,也应保持冷静,积极应对。
当挪用公款的行为达到一定标准,涉嫌挪用公款罪时,主动投案自首是非常明智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主动退赃退赔,这都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在量刑时给予从轻考虑。
此外,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避免今后再犯类似的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