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出了事故,一般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可能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抵押车的情况与之类似,通常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和使用权已转移给使用人。所以,在抵押车发生事故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首先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缺陷,如刹车系统故障等,却未告知使用人,最终因该缺陷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车辆所有人就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再如,车辆管理人在将抵押车交给使用人时,未审查使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而使用人无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此时车辆管理人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涉及保险理赔方面,抵押车通常在购买时会有相应的保险。如果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那么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上述责任划分由使用人、有过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此外,如果抵押车是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总之,抵押车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