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不偿还,法人一般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通常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如存在滥用职权、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
首先要明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这里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从法人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基于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财产独立性原则。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这些财产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的基础。当公司出现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时,公司需要以其所有的资产来进行清偿,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公司的债务是公司自身的债务。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一是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不合理的担保,导致公司陷入债务纠纷,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的损失负责。
二是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那么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法定代表人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是如果公司被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后,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措施。例如被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以督促公司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