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的房产设定居住权登记,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居住权人达成一致,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材料共同申请居住权登记。但要注意,设立居住权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应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对于已抵押的房产,虽然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仍对房产有一定的处分权,但设立居住权会对房产的权益状况产生影响。
从程序上来说,第一步是各方达成一致。抵押人如果要在已抵押的房产上设定居住权,需要与抵押权人进行沟通。因为居住权的设立可能会影响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权益,例如居住权的存在可能会使房产的变现价值受到影响,或者增加变现的难度。所以,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抵押人与居住权人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期限等内容。
第二步是准备申请材料。当事人需要准备不动产权属证书,这是证明房产所有权归属的重要文件;居住权合同,它是设立居住权的依据;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步是共同申请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居住权人应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各方的身份、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如果审核通过,会将居住权的相关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居住权人发放居住权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居住权的期限等内容应合理设定,避免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而且,一旦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在居住权期限内,其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抵押权人也应关注居住权的设立情况,以保障自身抵押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