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要件、标的物、担保方式、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
在成立要件上,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要件,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需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而质权的成立以质物的交付为要件,当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才设立。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就享有抵押权;若甲将自己的珠宝出质给乙,只有当甲把珠宝实际交给乙时,乙的质权才成立。
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而质权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像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出质,但质权一般不涉及不动产。比如企业可以用厂房设定抵押,却不能用厂房设定质押。
担保方式有差异。抵押权的担保主要是通过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控制,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质权则是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质权人对质物有占有、保管的权利和义务,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能使用质物。
最后,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而质权人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且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若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