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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验伤鉴定流程

2025-12-19 1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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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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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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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验伤鉴定流程主要包括委托、受理、检验、鉴定、报告出具五个阶段,需依次完成材料提交、合规审查、伤情检验、标准适用及结果反馈等环节,全程遵循法定程序与技术规范。

委托阶段:明确主体与材料要求

法医验伤鉴定需由法定主体发起委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委托主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或经当事人申请并由办案单位同意的个人。委托时需提交完整材料,具体包括:由委托单位出具的《鉴定委托书》,需注明鉴定事项、目的及要求;委托方或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伤者的病历资料(含门诊病历、住院志、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等);反映伤情原始状态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伤情照片等)。若涉及案件,还需提供案件卷宗中的相关调查材料。

受理阶段:合规性审查与条件判断

法医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将对材料进行形式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重点为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则需确认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机构业务范围、委托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如骨折需待愈合期结束)。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受理:鉴定事项明确、材料真实完整、不属于重新鉴定或已解决异议的重复委托。若材料不全,机构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若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如超出业务范围、材料虚假),将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检验阶段:科学采集与客观记录伤情

检验是鉴定的核心环节,需结合医学检查与技术手段。首先进行现场勘查,对伤者体表伤情(如创口长度、瘢痕面积、骨折部位)进行测量、拍照固定,记录损伤形态特征及位置关系。人身检查时,需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在场,若伤者意识不清或未成年人,需通知其监护人或见证人到场;女性伤者进行身体检查时,应有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陪同。对于复杂伤情,需借助辅助检查手段,包括影像学检查(CT、MRI、X光片等)、实验室检测(血常规、生化指标等)及功能评估(如视力、听力测试),确保伤情数据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鉴定阶段:依据标准评定损伤程度

鉴定人需结合检验结果与病历资料,依据国家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进行评定。该标准将损伤分为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三个等级,明确各类损伤的具体判定指标(如创口长度、骨折类型、功能障碍程度等)。鉴定过程需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原则,由两名以上具有法医师资格的鉴定人共同进行,对分歧意见需通过集体讨论解决。若涉及专业性问题,可咨询相关领域专家,但最终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独立出具。

报告出具阶段:规范文书与异议处理

鉴定完成后,机构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内容包括委托信息、案情摘要、检验所见、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及依据。报告需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由鉴定人签名。当事人或委托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需提供书面异议及补充材料,由原机构或上级机构组织复核,必要时启动专家论证程序。最终鉴定意见将作为案件处理(如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的重要司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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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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