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和董事的核心区别体现在法律定位、职责权限、产生方式、任职资格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核心差异在于前者是监督机构成员,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和董事、高管履职;后者是决策机构成员,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两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明确区分,且存在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的法定限制。
从法律定位来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而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监事则是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的组成人员,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两者分别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层”和“监督层”,定位截然不同。
产生方式方面,董事和监事均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存在细节差异。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产生方式相同。监事的产生方式类似,《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监事同样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不过,董事的选举更侧重股东意志与经营管理能力,监事选举则需兼顾股东监督与职工监督。
职责权限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董事的核心职责是经营管理决策,包括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等高管并决定其报酬、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例如,董事需参与讨论并表决公司是否拓展新业务、是否收购其他企业等重大经营事项。监事的核心职责则是监督与制衡,具体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合法;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等(《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简单来说,董事“做决策”,监事“看决策是否合规、执行是否到位”。
任职资格方面,两者均需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积极资格(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消极资格(如无因贪污、贿赂等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情形),但存在关键差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监督的独立性,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果董事兼任监事,监督职责将形同虚设。实践中,许多公司会明确要求监事不得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以保持监督立场的中立。
法律责任方面,两者均需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责任性质不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挪用公司资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若未履行监督职责,例如未发现董事、高管的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未向股东会报告,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同样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同样适用于监事)。不过,董事的责任源于“决策失误或不当行为”,监事的责任源于“监督失职”,前者是主动行为导致的责任,后者是不作为或怠于作为导致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