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被提出异议后,需立即核实异议主体与理由,针对异议事项(如债务纠纷、税务问题、未结诉讼等)采取针对性解决方案,消除异议后可重新申请简易注销;若异议无法解决,需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转为一般注销流程。
企业简易注销是市场监管部门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出的便捷注销方式,适用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结清债权债务、无未了结诉讼等情形的企业。但实践中,部分企业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会收到异议,导致注销程序中止。此时,企业需按法定流程妥善处理,避免因拖延影响信用或引发法律风险。
异议提出后,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会立即中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简易注销公示期为20天(个体工商户为10天),公示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股东、税务机关、海关等)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收到异议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简易注销程序即暂停,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通常为30天)处理异议事项。
核实异议主体与理由是处理异议的前提。企业需通过登记机关或公示系统查询异议信息,明确异议主体身份(如自然人债权人、法人债权人、税务部门等)及具体理由(如“企业未清偿到期债务”“存在未申报税款”“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等)。需注意,异议主体需与企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可能不被受理,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驳回。
不同类型的异议需采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1. 债务纠纷类异议:若异议理由为“未结清债务”,企业需联系债权人协商解决。可通过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明确还款金额、期限、方式)并由债权人出具《债务结清证明》,或通过法院调解/判决确认债务已了结,再将相关文件提交登记机关;若债务属实但暂时无力清偿,可与债权人达成还款计划并公证,由债权人撤回异议。
2. 税务问题类异议:税务机关提出的异议多涉及“未缴税费”“未办理清税证明”等。企业需立即联系主管税务局,补充申报纳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完成后由税务局出具《清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提交登记机关作为异议消除依据。
3. 股东/内部纠纷类异议:如股东以“未履行清算义务”“虚假清算报告”为由提出异议,企业需召开股东会重新制定清算方案,或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确认清算程序合法,再凭法院文书或股东会决议消除异议。
4. 诉讼/行政处罚类异议:若企业存在未结诉讼或未履行的行政处罚,需先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终结诉讼,或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义务(如缴纳罚款、整改违规行为),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案件已了结”证明后,方可申请恢复简易注销。
异议消除后,企业可重新启动简易注销程序。完成异议事项处理后,企业需将相关证明材料(如债务结清证明、清税证明、法院文书等)提交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机关核实异议已消除的,会恢复简易注销流程,重新计算公示期(部分地区可延续原公示期)。需注意,同一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若再次被提出异议且无法解决,将无法再次适用简易注销。
若异议无法通过协商或补充材料消除,企业需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转为一般注销流程。一般注销需经过清算组备案、刊登注销公告(45天)、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等环节,流程较复杂但适用范围更广。企业需成立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出具正式清算报告并经股东确认,再依次办理税务、社保、银行账户等注销手续,最后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企业需注意,简易注销被异议后若长期未处理(超过登记机关规定时限),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因此,收到异议后应第一时间介入处理,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消除障碍或及时转为一般注销,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