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证明的盖章主体需根据房产性质、使用方式(自有、租赁、无偿使用等)及场地来源确定,常见的盖章方包括产权人(个人或单位)、出租人、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内部管理部门、市场主办方等,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当地政策要求。
经营场所证明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的核心材料之一,用于证明经营地址的合法性及使用权归属。其盖章主体并非固定,需根据场地的产权关系、使用方式等具体情形区分,以下是常见场景的盖章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自有房产的经营场所证明盖章主体
若经营场所为产权人自有房产,证明材料通常以房产证为核心。若产权人为个人,一般无需额外盖章,直接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部分地区要求产权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若产权人为单位(如公司、事业单位等),则需由产权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明确场地地址、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房产证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例如,某公司用自有厂房作为经营地址,需由该公司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注明“本公司将位于XX地址的自有房产(产权证号:XXX)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期限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
二、租赁房产的盖章要求与责任主体
租赁房产是最常见的经营场所来源,其盖章需区分出租方身份及租赁关系是否合法。若出租方为产权人(个人或单位),则需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出租方需签字或盖章:个人出租方签字即可,单位出租方需加盖公章;同时,出租方需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注明“同意将位于XX地址的房产出租给XX主体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并由出租方签字或盖章。若存在转租情况(即出租方非产权人),除转租方签字/盖章外,还需原产权人出具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产权人需在证明上签字或加盖印章,否则转租行为可能因无权处分导致证明无效。
三、无偿使用场地的盖章规范
部分主体可能无偿使用他人房产(如股东、亲属的房产),此类情况需由产权人出具《无偿使用证明》,明确“自愿将XX地址房产无偿提供给XX主体作为经营场所使用,使用期限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场地无产权纠纷”。证明需由产权人签字(个人)或盖章(单位),若产权人为多人共有,需全体共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附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避免因产权争议影响注册。
四、单位内部场地的盖章主体
企业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场地、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场地时,需由总公司或母公司出具内部场地使用证明,加盖总公司/母公司公章,并附总公司/母公司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本单位同意将位于XX地址的自有房产(产权证号:XXX)无偿/有偿提供给XX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期限XX年”,确保总公司对场地的合法处分权。
五、市场内摊位或集中经营区的盖章要求
在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内经营的主体,其经营场所证明通常由市场主办方或园区管理方出具。此类主体需提供市场主办方(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盖章的《经营场所证明》,内容包括摊位编号、地址、使用期限,并附市场整体产权证明或主办方与产权人的租赁协议。例如,小商品市场内的摊位,需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中注明“XX摊位归本市场管理,同意XX个体工商户在此经营”。
六、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的盖章特殊性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若用于经营(如农家乐、小型加工厂),需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说明“该房屋为村民XX所有,产权清晰,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并加盖村委会公章;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确认意见,注明“该房屋用途符合城乡规划,同意用于经营活动”,乡镇政府需加盖行政公章。需注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确认未被列入拆迁范围,且经营用途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七、跨地区政策差异与提前核实建议
需特别说明的是,不同省份、地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证明的盖章要求可能存在细节差异,例如部分城市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注册多家企业),需额外提供产权人同意共用的证明并盖章;部分地区对住宅改经营场所(住改商)要求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证明并盖章。因此,办理前建议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查询指南,或拨打12315、12345热线咨询,确保盖章主体、证明格式与当地要求一致,避免因材料不符延误注册。
综上,经营场所证明的盖章需围绕“产权合法性”“使用权清晰”两大核心,根据场地来源选择对应主体盖章,并确保证明内容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材料信息一致,盖章清晰无模糊,方可满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