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满足不得少于二人的人数要求。这一规定并非随意设置,而是基于程序正义、证据合法性保障及侦查活动规范等多重考量形成的法律准则。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条款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讯问人数的强制性要求,任何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均需严格遵守,不存在例外情形。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等部门规章也对这一要求进行了细化强调,进一步明确了侦查实践中的操作标准。
设置“不得少于二人”的人数要求,核心目的在于保障讯问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首先,双人讯问能够形成相互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两名侦查人员在场可以互相制约,确保讯问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单人讯问可能导致的权力滥用风险。其次,双人讯问有助于保证讯问记录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讯问过程中,一名侦查人员负责主问,另一名负责记录或全程监督,双方可以对讯问内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同步核对,减少记录偏差或遗漏,后续形成的讯问笔录也需由两名侦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
从法律后果角度看,若侦查人员违反“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将直接影响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虽然单人讯问本身未必等同于非法取证,但该行为已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一旦被认定为程序违法,相关证据极有可能被排除,进而影响案件的侦查方向和最终处理结果。
在实践操作中,侦查机关需严格落实双人讯问要求。无论是在看守所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还是在指定地点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确保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同时在场。讯问开始前,侦查人员应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并告知权利义务,讯问过程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录音录像需全程不间断),且录音录像内容应与讯问笔录相互印证。两名侦查人员需共同参与讯问的全部环节,包括提问、记录、核对供述等,不得出现一人讯问、另一人仅形式到场或后期补签的情况。
总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侦查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证据合法性,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失效,确保案件侦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