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伤残鉴定结果的查看需根据委托主体和鉴定流程确定,通常由鉴定机构通知委托方领取,个人可通过联系委托单位、携带身份证明查询,涉及司法程序的结果会依法送达相关方。
打架导致的伤残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其结果查看方式与鉴定的委托主体、流程密切相关,需结合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以下从多个维度详细说明。
首先,鉴定结果的通知与领取流程是查看的基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复杂情况可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并通知委托方领取结果,委托方可能是公安机关、法院、律师事务所或个人。若鉴定由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委托,结果通常由办案民警通知当事人领取或告知结论;若由法院在诉讼中委托,结果会作为证据材料送达案件双方当事人;若为个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会直接通知委托人凭身份证明领取。
其次,不同委托主体的查看方式存在差异。若伤残鉴定由公安机关委托(如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为查明伤情程度委托鉴定),鉴定结果属于案件调查材料的一部分,公安机关会在收到结果后依法告知当事人鉴定意见,当事人可向办案单位申请查阅复印件,办案单位需在三日内提供。若鉴定由法院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院会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原告、被告等相关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获取正式文本。
对于个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如未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为主张赔偿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查看结果需直接联系鉴定机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鉴定委托书(若有)等材料,到鉴定机构前台申请查阅或领取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会核对身份信息,确认委托关系后提供结果,通常不支持电话或网络查询完整结果,以保障鉴定的严肃性和保密性。
若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查看结果后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委托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由委托方决定是否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果查看流程与首次鉴定一致,需通过新的委托方获取。
需注意的是,伤残鉴定结果涉及当事人权益和案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篡改鉴定结果,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鉴定结果的领取和查看需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若超过合理期限未收到通知,可主动联系委托单位或鉴定机构查询进度,避免因延误影响后续维权或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