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转让的债权可通过协商返还、诉讼或仲裁主张返还、强制执行返还等路径退回,核心依据是《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需结合无效事由、证据情况及债权状态采取对应措施。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意味着转让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债权人有权主张恢复债权归属。实践中需通过以下步骤实现债权退回,每一步均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操作。
首先,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转让的债权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类型(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债权,或双方约定不得转让且相对人知晓的债权);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转让赌债等非法债权);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串通逃避债务);或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被撤销后转化为无效。需注意,“未通知债务人”仅导致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而非协议无效,二者法律后果不同,需严格区分。
其次,通过协商达成返还合意是高效路径。协议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债权人可与受让人协商签订《债权返还协议》,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受让人需将债权返还给原债权人,包括书面确认放弃债权主张;二是双方共同向债务人发出《债权主体变更通知》,明确债权主体恢复为原债权人,避免债务人向错误主体履行;三是约定返还时间、协助义务(如配合提供原债权凭证、转让过程文件等)。若债权已部分履行(如债务人已向受让人支付部分款项),还需约定款项返还方式(受让人返还给原债权人,或直接由债务人向原债权人补足差额)。
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返还是核心保障。原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或仲裁机构(有有效仲裁协议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判令受让人返还债权。诉讼中需重点准备三类证据:一是证明协议无效的核心证据,如法律规定债权禁止转让的条文(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证明恶意串通的聊天记录或转账凭证、证明债权非法的生效法律文书(如认定赌债无效的判决书);二是原债权合法存在的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证明原债权人对债权享有合法处分权;三是债权已转让的证据,如债权转让协议原件、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回执、受让人接收债权的确认函等,证明转让行为实际发生。法院审理后,若认定协议无效,将判决受让人向原债权人返还债权,协助办理债权主体变更手续(如书面通知债务人、移交债权凭证等)。
判决生效后,通过强制执行实现返还是最终手段。若受让人拒绝履行返还义务,原债权人可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法院将通过以下方式推进:一是向受让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返还债权、提交原债权凭证、配合通知债务人;二是向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债权主体已恢复为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不得再向受让人履行债务,需向原债权人履行;三是若受让人已通过债权获得利益(如债务人向其支付的款项),法院可直接执行该款项,返还给原债权人。
需特别注意债权已被受让人再次处分的特殊情形。若受让人已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即“再转让”),原债权人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判断能否追回:若第三人不知道且无法知道原转让协议无效(善意)、已向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已通过通知债务人完成“公示”(债权转让的公示方式为通知债务人),则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原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仅能向原受让人主张赔偿(如要求返还转让款及利息);若第三人非善意(如明知原协议无效仍受让)或未支付合理对价,则原债权人可主张再转让行为无效,直接追回债权。
此外,诉讼时效的限制不可忽视。原债权人主张返还债权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3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之日起计算(如收到法院认定协议无效的判决书、发现受让人恶意串通的证据等)。超过时效且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原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无法通过诉讼强制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