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具体包括债权人有权受领清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部分或全部消灭、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并可主张抗辩权,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效力规定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从以下维度具体分析: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获得直接受领权与费用求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无需通过债务人中转。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若次债务人存在过错(如故意拖延履行),费用可能由次债务人承担。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到期债权为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未行使部分的债权仍可向债务人主张。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部分或全部消灭,丧失再主张权。代位权诉讼成立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中与债权人主张部分对应的权利即告消灭,债务人不得再就该部分债权向次债务人主张履行。例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100万元债权,债权人代位主张50万元并获支持后,债务人仅可就剩余50万元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数额等于或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全部消灭。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履行义务与抗辩权延续。次债务人需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非向原债务人履行。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债权无效抗辩等),可向债权人主张。例如,次债务人若能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成立的,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此外,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诉讼中的特殊效力规则。若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笔次债务人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通常合并审理,按债权比例分配次债务人的清偿款;若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已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清偿的债权人优先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受偿。同时,代位权行使范围严格限定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代位权诉讼的效力核心在于通过司法程序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调整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又维护次债务人的合法抗辩权,同时限制债务人滥用债权处分权,最终实现债权清偿的效率与公平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