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划分需依据不同情形。一般来说,若为一般主体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遗弃、逃逸动物致害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明确这些责任划分原则,有助于处理此类损害赔偿纠纷。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划分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1、一般主体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即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需承担责任,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例如,甲被乙饲养的狗咬伤,若乙无法证明甲存在故意逗狗等重大过失行为,乙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2、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若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如围栏高度符合标准、警示标识清晰等,就可不承担责任。
3、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丙遗弃了自己的猫,该猫在流浪期间抓伤了丁,丙仍需对丁的损害负责。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动物饲养人存在一些免责情形。
1、被侵权人故意
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例如,甲为了寻求刺激,故意去挑衅乙饲养的狼狗,结果被狼狗咬伤,这种情况下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故意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2、被侵权人重大过失
当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动物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比如,在有明显警示标识提示有恶犬的情况下,丙无视警示,擅自进入犬舍,被狗咬伤,此时狗的饲养人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
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戊故意激怒己饲养的牛,导致牛将庚撞伤,庚既可以要求己赔偿,也可以要求戊赔偿,己赔偿后可向戊追偿。
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有其特殊性。
1、严格责任原则
法律对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有更严格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免责事由。这是因为烈性犬本身具有较高危险性,饲养人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例如,甲饲养了一只禁止饲养的藏獒,咬伤了路人乙,甲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乙有一定过错等理由免责。
2、责任范围
饲养人需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财产损失如受害人衣物损坏等。若造成受害人伤残或死亡,还需承担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责任。
3、行政管理责任
饲养烈性犬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相关部门可能会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的行为进行罚款、没收犬只等处罚。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划分涉及多种情形和法律规定。在实际处理中,要准确判断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比如,不同动物类型致害责任不同,免责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如果遇到更复杂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如涉及多方责任、新型动物致害等问题,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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