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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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找不到了叫什么案件

2025-12-17 1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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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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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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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找不到的情况,属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形,案件性质仍为执行案件,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隐匿行踪导致执行受阻的特殊状态,并非独立案件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当此类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时,案件本质仍属于执行案件,其核心是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隐匿行踪、逃避执行,导致执行程序无法顺利推进的情形。这一状态并非独立的案件类型,而是执行案件中的常见阻碍情形,法律上通常表述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一、执行案件的基础属性

执行案件是指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程序。无论被执行人是否下落不明,案件性质始终是执行案件,案件名称通常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案由)执行案”,例如“申请执行人张三与被执行人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仅改变执行程序的推进方式,不影响案件的根本属性。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法律定性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法律上是指法院通过法定途径无法查明被执行人具体住址、联系方式或实际居住地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负有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的义务,但若经多方查找仍无法确定其行踪,即构成“下落不明”。这一状态会导致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需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推进程序。

三、法院对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处理流程

1. 启动查找程序:法院会首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同时通过公安机关协查、社区走访、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等方式查找其下落。

2.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若被执行人确实下落不明,法院会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视为送达相关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文书。

3. 采取强制措施:即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仍可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同时,会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如乘坐高铁、飞机,入住星级酒店等,通过信用惩戒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若经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四、可能涉及的刑事追责

若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此时,案件可能从民事执行程序转化为刑事案件,但需注意:拒执罪是独立的刑事案件,需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或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并非原执行案件的性质变更。原执行案件仍需在刑事追责后,继续推进民事义务的履行。

五、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与应对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时,可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行踪线索,如已知的住址、工作单位、社交账号等,协助法院推进执行。同时,可关注法院发布的悬赏公告,通过悬赏方式征集线索。此外,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虚假债务等行为,可及时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失信被执行人找不到的情况,本质是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特殊情形,案件性质仍为执行案件,法院会通过法定程序推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借助刑事手段追究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找不到了叫什么案件(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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