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诈骗犯罪需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若案件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构成诈骗,应作出无罪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任何犯罪的认定都必须依靠证据,且需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诈骗案件中,若所谓“没有证据”实际指向证据不足或关键证据缺失,司法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定证明要求,不得仅凭猜测或主观推定认定犯罪。
首先,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诈骗案件中,常见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诈骗手段相关书证(如虚假合同、伪造文件)、电子数据(如通话记录、定位信息)等。若上述证据均缺失或无法相互印证,即属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形。
其次,“没有证据”的具体表现需结合案件实际分析。实践中,部分案件并非完全无证据,而是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证明链条断裂。例如:被害人仅能提供口头陈述,但无法提供转账凭证、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嫌疑人否认犯罪,且无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佐证其实施欺骗行为;现有证据存在矛盾,如被害人所述诈骗金额与银行流水不符,且无法合理解释差异;或证据因合法性问题被排除,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嫌疑人供述、未经质证的电子数据等,均可能导致“有效证据不足”。
针对此类情况,司法机关需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该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准则之一,即当案件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时,应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认定。具体处理流程包括: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若经初查发现无基本证据证明存在诈骗事实,应当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若已立案但经侦查后仍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需依法撤销案件。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若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存疑不起诉意味着案件在法律上终结,嫌疑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院审判阶段,若庭审中证据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官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即使被害人强烈主张被诈骗,但在缺乏客观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仅凭主观推测定罪。
此外,需明确证据收集的责任主体。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负有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义务,包括调取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监控录像,询问证人,固定电子证据等。若因侦查不到位导致证据缺失,需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确实因客观条件限制(如时间久远导致记录灭失、嫌疑人逃匿无法讯问等)无法收集证据,则需依法终止程序。
当事人(包括嫌疑人、被害人)也享有相应权利。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申请调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诉;被害人若认为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民事权利(如要求返还财产),但需注意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为“高度盖然性”,刑事诉讼为“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没有证据”的诈骗案在法律上无法认定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证据为核心,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程序保障,确保不枉不纵。任何脱离证据的主观认定,均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