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诈骗案件中,员工的刑事处罚需结合其主观是否知情、客观参与程度及在犯罪中的作用综合判定。若员工对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且仅正常履职,不构成犯罪;若明知或应知公司从事诈骗仍参与,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共犯,量刑根据主从犯身份、诈骗金额、退赃退赔等情节,从管制、拘役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不等。
在公司诈骗案件中,员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及如何判刑,核心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帮助或参与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认知能力及是否获取非法利益等因素综合审查,不能简单以“员工身份”一概而论。
首先,责任认定的关键是“主观明知”。若员工在工作中明确知晓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伪造合同、夸大收益、虚假宣传等)骗取他人财物,仍积极参与(如直接对接客户、促成交易、处理诈骗资金等),则构成共同犯罪;若员工因岗位限制(如普通行政、技术岗)对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且工作内容未直接服务于诈骗环节(如仅负责日常考勤、网络维护且未接触诈骗数据),通常不认定为犯罪。实践中,“是否知情”需通过证据链判断,例如员工是否收到过关于业务真实性的质疑、是否参与过诈骗话术培训、是否存在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提成等,均可作为认定主观明知的依据。
其次,量刑需区分员工在犯罪中的作用,即主犯、从犯或胁从犯的身份。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组织、领导诈骗活动的公司核心成员(如老板、高管、部门负责人)属于主犯,需对全部诈骗金额承担责任;直接执行诈骗行为的普通员工(如业务员、客服)若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若员工因被暴力威胁、胁迫参与诈骗(如不配合则面临人身伤害),属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例如,某公司诈骗案中,业务员明知业务虚假仍按公司要求推销,构成从犯,量刑会轻于策划诈骗的总经理(主犯)。
具体罪名方面,公司诈骗常见涉及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两者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且通常与市场交易行为相关,更适用于公司以“合法经营”为幌子的诈骗活动;普通诈骗罪则不限于此。量刑标准均与诈骗金额挂钩: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公司诈骗中,员工参与的诈骗金额通常按其参与期间的全部金额计算,但若能证明仅对部分金额知情并参与,可按实际参与金额认定。
此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会显著影响量刑。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员工若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如提成、奖金),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的,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若同时具备退赃、认罪认罚、从犯等多个从轻情节,甚至可能免除处罚。例如,某诈骗案中,刚入职3个月的员工王某(从犯)参与诈骗金额5万元(数额巨大),但归案后全额退赃并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实践中,员工若被卷入公司诈骗案件,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明自身不知情的证据(如工作邮件、岗位职责说明、未参与诈骗的沟通记录等),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员工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确保不枉不纵。总之,公司诈骗员工的判刑需结合个案事实,遵循“主客观一致”原则,综合考量身份作用、犯罪数额及量刑情节,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