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盗窃人追偿,且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确定此类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核心法律依据。该条款明确将事故责任直接归于机动车的非法控制人,即盗窃人等,因为其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属于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若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如车辆已按规定停放、锁好,且未将车辆交由他人非法使用等,对车辆被盗及后续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正规停车场并锁好车门,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车主无需担责。但若车主存在未锁车门、随意放置车钥匙等明显管理过失,导致车辆轻易被盗,可能被认定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的“致害人”即盗窃人等。同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交强险仅垫付必要的抢救费用,且垫付后可向盗窃人追偿,不负责赔偿车辆损失、第三方财产损失等。
商业保险方面,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种的条款中,通常将“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列为免责情形。因此,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此类事故的赔偿责任,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注意以下事项:车辆被盗后需立即报警,保留报警回执、立案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车辆已脱离自身控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因未及时报案影响后续权利主张;若事故受害人要求所有人赔偿,需提供车辆被盗证据及自身无过错的证明,如车辆停放记录、锁具完好证明等,以明确责任界限。
综上,盗窃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链条中,盗窃人是最终责任主体,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无过错则免责;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垫付抢救费用,且可追偿。此类事故的处理需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具体证据明确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