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需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职责。
依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通常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监护人主要有以下职责:
保护人身权益。这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之一。监护人要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例如提供食物、住所、医疗保健等。还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安全,避免其受到外界的伤害。比如,防止儿童在马路上乱跑,避免成年人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而陷入危险环境。同时,监护人要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引导,培养其良好的品德和生活习惯。
管理财产。监护人有权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要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前提。监护人可以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保管、使用、收益等管理行为,但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例如,不能未经合理理由将被监护人的房产出售。在管理财产过程中,要定期对财产状况进行清查和记录,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需要代理他们进行相关活动。这包括签订合同、参加诉讼等。在代理过程中,监护人要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并且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力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这促使监护人更加认真地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的不当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
监护人的职责是多方面的,其核心是保障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和生活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